项目名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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批准机关及文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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征收范围和标准(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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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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缴交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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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理形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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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票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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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土地收费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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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土地资产收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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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出让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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豫政(1997)79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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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,按标定地价的40%-60%补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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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有土地开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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缴财政专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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预算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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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、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、土地收入专用票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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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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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部、国土资源部财综字(1999)117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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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得出让等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、市人民政府收取;征收标准详见文件附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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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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缴财政专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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预算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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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、土地出让金专用、票据土地收入专用票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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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收益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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豫政(1997)79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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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,依据基准地价和出租面积确定;抵押划拨土地土地使用权的,应由抵押方按每年不低于抵押金额1%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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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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缴财政专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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预算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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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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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专项收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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耕地开垦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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豫财预外字(1999)40号,豫价房字(1999)288号,豫土发(1999)10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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占用基本农田的,按省九届人大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的《河南省实施(土地管理法)办法》规定的同类土地补偿费的1倍计收;占用一般耕地的,按省九届人大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的《河南省实施(土地管理法)办法》规定的同类土地补偿费的0.5倍计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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扶持单位或个人开发整理耕地,扩大耕地面积,新的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管理,编制或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、整理规划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,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它支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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缴财政专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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预算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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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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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复垦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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缴财政专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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预算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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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闲置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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豫财预外字(1999)40号,豫价房字(1999)288号,豫土发(1999)10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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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土地闲置费按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-4倍计收;2、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闲置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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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于耕地开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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缴财政专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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预算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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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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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行政事业性收费、罚没收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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征地管理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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豫计收费(2001)585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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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全包干方式标准分别为不超过征地费用总额的2.1%(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上,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)、2.8%(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下,其他土地2000亩以下); 2、半包干方式标准分别为不超过征地费用总额的1.4%(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上,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)、1.8%(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下,其他土地2000亩以下);3、单包干方式标准分别为不超过征地费用总额的1.1%(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上,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)、1.4%(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下,其他土地2000亩以下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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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公、业务培训、宣传教育、经验交流仪器、设备购置、维修、使用费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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缴财政专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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预算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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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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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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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物价局、财政部(1993)价费字139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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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份证书收费最高不超过8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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证书印制、发放等业务开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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缴财政专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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预算外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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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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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矿产收费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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矿产资源补偿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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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矿产资源法》及国务院150号令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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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=矿产品销售收入*补偿费费率*开采回采率系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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矿产资源勘查、矿产资源保护、补偿费征管部门补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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缴国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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预算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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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发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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采矿权使用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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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241号令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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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矿区面积每平方公里1000元征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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矿产资源管理、矿产资源勘查及开发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、地质遗迹保护建设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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缴财政专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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预算外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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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 (矿产资源专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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